HP LaserJet 1015 Printer - Hewlett-Packard 软件许可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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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件许可协议

注意:此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所述的

HP

软件许可条款。使用本软件表示您接受这些许可条款。

HP

软件许可条款

除非与

Hewlett-Packard

另行签署协议,否则下列许可条款将约束您对随附软件的使用。

许可授权。

Hewlett-Packard

授予您使用本软件副本的权利。“使用”表示保存、加载、安装、执

行或显示本软件。不得修改本软件,也不得禁用本软件的任何许可或控制功能。如果本软件许可
“同时使用”,则同时使用本软件的用户数不得超过最大授权用户数。

所有权。本软件及其版权属

Hewlett-Packard

或其第三方供应商所有。许可不给予对本软件的任何

权 利 或 所 有 权,不 构 成 对 本 软 件 任 何 权 利 的 出 售。如 有 任 何 违 反 许 可 条 款 的 行 为,

Hewlett-Packard

的第三方供应商可根据这些条款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
复制与改编。仅为存档目的或者复制或改编是授权使用本软件所必需的步骤时,才可以复制或改编
本软件。在所有副本或改编本中,您必须再现原软件中的所有版权通知。不得将本软件复制到任何
公共网络上。

严禁反汇编或解密。除非事先获得

HP

的书面同意,否则不得反汇编或反编译本软件。在某些管辖

区域,有限的反汇编或反编译不需要获得

HP

的同意。在提出申请时,您应向

HP

提供进行反汇编

或反编译的比较详细的信息。除非解密是该软件操作的必要部分,否则不能对其解密。

转让。转让本软件的同时,您的许可将自动终止。转让时,您必须将本软件,包括所有正本和副本
以及相关文档交付给受让人。同时,作为条件,受让人也必须接受这些许可条款。

终止。如果获悉您未能遵守这些许可条款,

HP

可以终止您的许可。许可终止后,您必须立即将软

件及其所有正本和副本、改编本以及任何形式的合并部分全部销毁。

出口要求。不得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出口或转口本软件、任何正本和副本或改编本。

美 国 政府 有 限权 利。本软 件 及其 随 附的 文 档均 由 私人 自 费开 发 研制。他 们将 根 据

DFARS

252.227-7013

1988

10

月)、

DFARS 252.211-7015

1991

5

月)或

DFARS

252.227-7014

1995

6

月)中“商业计算机软件”的定义;

FAR 2.101(a)

1987

6

月)中

“商业项目”的定义;

FAR 52.227-19

1987

6

月)中“有限计算机软件”的定义(或任何相

当的代理规章或合同条款)等任何适用的条款进行交付和授权使用。根据所涉产品适用的

DFAR

FAR

条款或

HP

标准软件协议中规定,您仅拥有对此类软件及其随附文档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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