软件许可协议
注意:此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所述的
HP
软件许可条款。使用本软件表示您接受这些许可条款。
HP
软件许可条款
除非与
Hewlett-Packard
另行签署协议,否则下列许可条款将约束您对随附软件的使用。
许可授权。
Hewlett-Packard
授予您使用本软件副本的权利。“使用”表示保存、加载、安装、执
行或显示本软件。不得修改本软件,也不得禁用本软件的任何许可或控制功能。如果本软件许可
“同时使用”,则同时使用本软件的用户数不得超过最大授权用户数。
所有权。本软件及其版权属
Hewlett-Packard
或其第三方供应商所有。许可不给予对本软件的任何
权 利 或 所 有 权,不 构 成 对 本 软 件 任 何 权 利 的 出 售。如 有 任 何 违 反 许 可 条 款 的 行 为,
Hewlett-Packard
的第三方供应商可根据这些条款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复制与改编。仅为存档目的或者复制或改编是授权使用本软件所必需的步骤时,才可以复制或改编
本软件。在所有副本或改编本中,您必须再现原软件中的所有版权通知。不得将本软件复制到任何
公共网络上。
严禁反汇编或解密。除非事先获得
HP
的书面同意,否则不得反汇编或反编译本软件。在某些管辖
区域,有限的反汇编或反编译不需要获得
HP
的同意。在提出申请时,您应向
HP
提供进行反汇编
或反编译的比较详细的信息。除非解密是该软件操作的必要部分,否则不能对其解密。
转让。转让本软件的同时,您的许可将自动终止。转让时,您必须将本软件,包括所有正本和副本
以及相关文档交付给受让人。同时,作为条件,受让人也必须接受这些许可条款。
终止。如果获悉您未能遵守这些许可条款,
HP
可以终止您的许可。许可终止后,您必须立即将软
件及其所有正本和副本、改编本以及任何形式的合并部分全部销毁。
出口要求。不得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出口或转口本软件、任何正本和副本或改编本。
美 国 政府 有 限权 利。本软 件 及其 随 附的 文 档均 由 私人 自 费开 发 研制。他 们将 根 据
DFARS
252.227-7013
(
1988
年
10
月)、
DFARS 252.211-7015
(
1991
年
5
月)或
DFARS
252.227-7014
(
1995
年
6
月)中“商业计算机软件”的定义;
FAR 2.101(a)
(
1987
年
6
月)中
“商业项目”的定义;
FAR 52.227-19
(
1987
年
6
月)中“有限计算机软件”的定义(或任何相
当的代理规章或合同条款)等任何适用的条款进行交付和授权使用。根据所涉产品适用的
DFAR
或
FAR
条款或
HP
标准软件协议中规定,您仅拥有对此类软件及其随附文档的权利。
ZHCN
Hewlett-Packard
有限保修声明
1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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