雷射安全聲明
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設備與輻射線物質健康中心(
CDRH
),對
1976
年
8
月
1
日以後製造的雷
射產品實行管制。凡在美 國市場銷售的產品,必須符合 該規章的有關規定。按照美 國衛生署
(DHHS)
根據
1968
年的《控制輻射線健康與安全法》所制訂的《輻射性設備性能標準》,本印表
機符合「
1
級」雷射產品的規定。
因為印表機內部產生的輻射線已完全被保護罩和機殼封閉,所以在正常操作的情況下,雷射光束不
會逸出機外。
警告!
除了使用手冊中指出的維護,請勿作出任何其他的控制、調整或步驟。否則您可能會曝露在有害的
幅射線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