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P LaserJet 1015 Printer - 惠普科技軟體使用執照合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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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普科技軟體使用執照合約

注意:本軟體的使用,必須符合下述

HP

軟體使用執照條款。若您使用本軟體,則代表您接受這些

使用執照條款。

HP

軟體使用執照條款

除非您和惠普科技另有書面合約,您對所附軟體的使用,受下述使用執照條款的約束。

使用執照的授與:惠普科技提供使用一份此軟體副本的使用執照。「使用」表示儲存、載入、安
裝、執行或顯示該軟體。您不可修改此軟體,或解除本軟體的任何使用執照或控制功能。如果本軟
體的使用執照是以「並發使用」為基礎的,則同時使用本軟體的授權使用者,不可超過使用執照所
允許的最多人數。

擁有權:此軟體的擁有權和版權由惠普科技或其協力廠商所擁有。您的使用執照不構成您對本軟體
的任何擁有權或所有權,也不構成軟體中任何權益的交易契約。當使用者違反任何使用執照的條款
時,惠普科技的協力廠商有權保護其權益。

複製和改編:只有在出於存檔目的,或者在複製或改編是軟體的授權使用中重要步驟時,您才可以
複製或改編軟體。在複製或改編時必須複製原始軟體中的所有版權資訊。不得將該軟體複製到任何
公用網路上。

禁止分解或解密。直到您獲取了

HP

的事先書面許可,您才能分解軟體或將其反向編譯。在某些管

轄區,有限的分解或反向編譯可能無需

HP

的同意。當

HP

要求時,使用者必須向提供

HP

所有關

於分解及反向編譯的合理詳細資訊。除非解密是使用本軟體必需的步驟,否則不得對本軟體解密。

轉讓:當您轉讓本軟體給他人時,您的使用執照會自動終結。在轉讓時,您必須將本軟體,以及所
有副本和相關文件移交給受讓者。作為轉讓條件之一,受讓者必須接受這些使用執照條款。

終止。當使用者違反使用授權的任何條款時,

HP

可通知使用者終止此使用執照。當

HP

決定終止

您的使用執照時,您必須立刻將本軟體(包含所有副本、改編以及任何形式的合併)銷毀。

出口限制。您不可在違反任何相關法律或規章的情形下,出口或轉出口本軟體或其副本或改編。

美 國 政府 有 限權 益。本軟 體 及其 所 有隨 附 文件,係 完全 用 私人 經 費開 發。依據

DFARS

252.227-7013

1988

10

月)、

DFARS 252.211-7015

1991

4

月)以 及

DFARS

252.227-7014

1995

6

月)中的定義,本軟體是作為「商用電腦軟體」交付和授權的;依據

FAR 2.101(a)

1987

6

月)中的定義則為「商用物品」;依據

FAR 52.227-19

1987

6

月)

(或任何適用的相關機構規章或合約條款)中的定義則為「限制性電腦軟體」。您對此軟體及所有
隨附文件的權利,僅限於上述所適用的涉及該產品的

FAR

DFAR

條款或

HP

標準軟體合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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